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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农村拆房补偿标准2022

2023-01-04 2,28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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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2阜阳农村拆房补偿标准如下 1、阜阳农村拆房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2)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地点、面积和价格; (3)产权调换差价、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6)奖励和补助; (7)违约责任和协议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8)其他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为最低标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房屋价值。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费为当地实际为准,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按元/平方米计算。对被征收个人住宅的人给予住房保障,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无其他住房的,给予购房困难补助。 4、针对过渡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具体内容如下: (1) 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具体过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通过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2)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协议约定的标准从搬迁之日起交付4个月的费用,超过过渡期没有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3) 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安排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内,被征收人仍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周转用房。 (4)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1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5、宅基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与承包地补偿标准相同,承包地补偿需另加青苗费,宅基地补偿则没有青苗补偿,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另行补偿。 农村宅基地拆迁需要材料如下: (1)拆迁许可证; (2)当事人身份证; (3)户口本; (4)原房产证和土地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三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第三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申请办法由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征收人属于当地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无其他住房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购房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征收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或者虽然未经登记但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征收未经登记且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征收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征收决定作出时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第四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 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具体过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通过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约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对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选择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4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内,被征收人仍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周转用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1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地点、面积和价格; (三)产权调换差价、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奖励和补助; (七)违约责任和协议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八)其他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补偿协议的签订、公开、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补偿协议格式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十三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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