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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2022-11-01 143人已浏览
  • 何嘉志律师

    何嘉志律师专职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设工程、民事诉讼、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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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管辖权最新规定是: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有哪些特殊规定 1、原则性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常性的情况。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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