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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强行判决有贷款的房子变更他人姓名吗

2024-04-27 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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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关于被告人的房产判决归属原告的问题,该房产目前尚有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导致无法立即进行产权过户。 在此情况下,法院并不具备直接强制偿还银行贷款及解除抵押权的权利。相反,为了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有序性,这类问题必须经过协调,取得银行的明确支持和许可才能进一步操作。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严格遵循法律规则以外,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通常会主动征求放贷银行的意见。如果该银行认可由购房者(也就是提出诉讼的原告)代替卖方(即被指控违法的被告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并且购房者本人也同意接受这一职责,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作出允许合同继续执行的裁决。 既然法院已经依法判定房产属于原告所有,只要原告能够尽职地替代被告完成还贷义务,实现房产顺利过户便不再是难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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