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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执行机关是什么

2024-04-18 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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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若犯罪嫌疑人需要实施刑事拘留,则此项任务将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2.当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嫌疑人时,需向其展示拘留证;拘留完成之后,应最晚于24小时之内将其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指认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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