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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区别

2021-11-21 9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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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区别如下: 1、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指具有授予博士学位权的单位,侧重点是单位;而博士学位授予权,侧重点是权力。 2、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本专业的最高学识水准的学术称号。在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 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依照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高校办学实力、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学术地位的集中体现,对于高校进一步提升办学层次、提高综合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基本程序有,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法律依据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七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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