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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停运标准

2020-08-13 92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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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出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第二种情况是,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需停止运营服务的; 第三种情况是,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原因导致无法安全运营的; 第四种情况是,发生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满足运营条件的; 第五种情况是,因担负重大警卫任务、重大安保任务需要临时停运的;根据情报部门研判发现,对即将发生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指向性的恐怖袭击情报线索需要临时停运的; 第六种情况是,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 此外还有其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可临时停止运营服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总体保持有序发展,对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质量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公益性特征明显,部分城市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对实际需求和自身实力把握不到位,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债务负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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