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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酒泉肃州区法院判决书吗?参考一下

2024-06-24 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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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甘0902民初号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被告潘,男,年月日出生。被告刘,女,生于1970年7月日。原告张与被告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4年12月18日,被告潘找到原告称其公司缺少资金,急需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答应使用一个月就偿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刘为此笔借款做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承担涉案诉讼费。被告潘辩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属实,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5万元,至今我已向原告支付利息32万元。2024年6月我又以房屋抵顶形式偿还原告39万元。被告刘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要从事个体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月利率为5%。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借款人潘。担保人刘2024年12月19日。”被告刘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栏中签署了姓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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