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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了检察院还有挽救的余地吗

2024-05-27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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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件被送至检察机关之后,当事人仍具备努力挽救的可能性。当首度接到司法案件的相关讯息时,检察机关有整整一个月的时间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起诉程序。若复查的最终结论表明该案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话,那么首检机构便可能倾向于做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指控的决定。 倘若在此过程中能够发现确凿无疑的无罪证据,那么检察机关同样有可能采取不起诉的处理方式。 从实际情况来看,案件的最佳挽回时机往往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如果在这个环节上证据不足,那么当事人就有可能立即获得释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还有权提出不予起诉的申请,这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起诉所需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n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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