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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哪些样的征收是违法征地

2024-05-24 1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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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征收储备土地 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储备土地,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各种用途提供的建设用地。我国法律规定,储备的土地要经过招拍挂等程序,以达到增加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所以,不能随意被征收。 二、征收主体不明确 在我国很多农村,经常遇到村委会,或是村委干部组织的征收行为,但实际上征收土地的主体,被征收人却并不了解。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发生矛盾,被征收人发现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村委会等就会以自己不是担责主体推脱责任。那么在这个时候,遭受损失的被征收人甚至都不知道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了。对于这样的情况,归根究底还在于土地征收主体的错误导致。 三、以租代征 在本地区快要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就会有相关人员告知,为了社会建设,修建公共设施,高校发展农业等理由,需要租用农民的土地。或者会突然知道某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租赁土地;或者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的现象。“以租代征”对征收拆迁方来说是非常划算的事。但是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来说,会导致农民的耕地或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大幅度降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成本。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储备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0〕31号 第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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