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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认为应没收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的,如何办理

2023-01-03 71人已浏览
  • 刘振华律师

    刘振华律师专职律师

    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建设工程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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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决定机关认为需要没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的,应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后,应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签名、捺指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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