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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3-03-31 79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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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认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 (1)双方当事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表见代理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也即表见代理人身上具有某些表象可以向相对人表明其享有代理权。 5、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1)善意,是指不知道行为人不享有代理权,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表见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否则为恶意。 (2)无重大过失,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即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之间先前具有某种联系,是被代理人的某种疏忽造成了表见代理人具有权利外观。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曾经授权,但由于被代理人没有及时收回有关代理权授予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灯,造成外观主义的发生。 (2)曾经雇佣,被雇佣者的相对长期固定职位,会造成第三人的善意信赖,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表见代理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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