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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追诉权是多久

2021-11-24 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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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业承兑汇票的追诉权是六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所退票据种类; 2、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退票时间; 4、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1、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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