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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无受审能力如何处理

2020-01-28 55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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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受审能力并不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定事由,只能是被告人特定时期接受刑事审判的能力。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利,能否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因此,受审能力是被告人在特定时期接受审判的能力,由于它可能会恢复,而恢复后又必须接受审判,所以说它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处罚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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