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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2023-03-31 2,42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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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手段: (1)针对所有的机构和人员适用的通报制度,即将弄虚作假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针对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有:降低考核等级、取消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等;涉及排名考核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3)对服务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4)针对监测仪器生产、销售商配合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5)对党政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手段。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对于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维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按照要求,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要求,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按照原环保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4)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记过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据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原环保部门一经核实可提请质监部门吊销其资质。 (5)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其资质的环保部门依法给予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只要违法事实清楚,于法有依的处理手段均可实施。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分为三大类,分别是: 1、篡改监测数据,主要包括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监测点位属性,干扰采样、干扰或破坏生产工况、逃避自动监控、改变样品性质、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转、修改设备参数或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等14种情形。 2、伪造监测数据,主要包括记录不一致、监测报告正副本不一致,通过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未开展采样或分析但出具监测报告等8种情形。 3、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主要包括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5种情形。
法律依据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仸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丌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劢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劢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 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丌良 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不政府购买环境 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  监测仦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功能,监测仦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 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丌良记 录名单,禁止其参不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 装在企业的设备丌予验收、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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