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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中承诺的规定是哪些?

2021-01-11 30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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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大陆法系和一些国际习惯上采用的到达主义。在到达主义中又有两种情况,即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对话者之间意思表示上采取到达主义,在隔地者之间适用送信主义。其二是英美法系采纳的发信主义或送信主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采取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相关法律对此也采取到达主义。采取到达主义则承诺者的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其合同的成立场所。交换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合同管辖问题有约定时,其合同成立的场所也依照约定来确定。但没有约定时,应以服务提供者的地点为其合同成立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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