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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的房子孙子有继承权吗

2023-02-07 3,529人已浏览
  • 宋士新律师

    宋士新律师专职律师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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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奶奶的房子孙子是否有继承权,须视情况而定: 1、在存在有效的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在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中,指明房子由孙子继承,而且孙子没有丧失继承权,则孙子对于奶奶的房子有继承权。 2、在法定继承中,分为两种情况: (1)通常情况下,孙子不是奶奶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奶奶的房子; (2)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也即当父亲先于奶奶去世时,如果父亲没有丧失继承权,则孙子可以继承父亲应继承的份额。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受遗赠人故意杀害遗赠人的,丧失受遗赠权。)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d、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e、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具体如下: 1、适用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者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遗赠,或者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者遗嘱、遗赠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2、继承人范围: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a、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互为配偶; b、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c、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位内的继承人继承顺序不分先后。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如下: 1、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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