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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要求

2024-06-01 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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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满足资格期“资格期”指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者获得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需要满足法定的投保期限或工作期限等。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自愿中止就业非自愿中止就业指失业人员本人主观愿意就业,但客观却没有相应就业机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已办失业登记,有就业意愿失业保险仅指劳动者因丧失劳动机会而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失业登记是非自愿失业者主观就业意愿的客观表现。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协作,其程序包括: 1、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职工个人在失业后,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出具的书面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承担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义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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