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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2023-04-21 834人已浏览
  • 沈文英律师

    沈文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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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如下: 一、根据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适用规定,适用的原则如下: 1、适用我国诉讼法律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相关诉讼法律规定; 2、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诉讼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需要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书; 2、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3、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三、法院立案审查; 四、涉外民事诉讼文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送达; 五、法院排期开庭; 六、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七、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八、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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