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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要件

2024-05-04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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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客观违法层面,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皆强调对于职务权力的滥用,使用单位所有的货币资源用于私人利益所用,并且均赋予了将来偿还资金的诚意。然而这两种罪行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1)犯罪者的身份显著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为国家公职职员,而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有的单位中的员工。 (2)侵害的具体客体与对象有所差别。挪用公款罪涉及到复杂的客体,既侵蚀了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又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相对而言,挪用资金罪只对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一部分所有权造成了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n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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