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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处分回访单位意见是什么,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2023-08-29 5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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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党员处分回访单位意见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塔城地区纪委关于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回访教育的目的意义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教育延伸到党政纪处分之后,切实帮助犯错误党员干部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为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二、回访教育的主体、对象及时间 1、回访主体,回访教育工作由县纪委和各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按照干部管理和审批处分权限组织实施。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开展回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回访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监察对象因违反政纪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员干部不予回访。 3、回访时间,根据所受处分,应在处分期限内开展回访教育,处分期满则将其纳入正常的教育范围。回访教育期限: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的党员干部为半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一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二年。回访教育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三、有关要求 1、强化回访教育疏导工作。与受处分党员干部访谈时,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帮助他们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和根源,促进他们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要维护组织上已经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得随意评价。坚持回访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反映,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2、建立回访教育档案。回访教育结束后,回访教育小组认真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重要依据。对回访教育中能正确认识所犯错误、积极改正,表现突出的,有解除期限的可建议原批准机关给予提前解除处分。加强与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为改正错误快、工作业绩突出的受处分党员干部在提拔任用上创造条件和机会。 3、加强回访教育管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认识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开展回访教育工作的积极意义,克服重处分轻教育的思想,要将回访教育纳入本单位日常教育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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