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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是由哪个部门签发并执行的

2021-01-02 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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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拘留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并且执行。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执行行政拘留时,不需要出示拘留证,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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