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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主体是哪些

2024-06-20 3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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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2、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2、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 3、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由此可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主体为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规定出售金融票据且造成较大损失的可定位该罪,并直接关系到有关人员的量刑问题,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对于从事相关金融的工作人员违规承兑银行票据该如何去进行定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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