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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消费者的网络维权如何取证

2024-06-29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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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费者的网络维权如何取证 1、对网购时的商品销售页面必须截屏保存。 2、与卖家的对话(如阿里旺旺对话)必须保留。 3、验货之后再签收。 4、收到货物时,必须在快递送货单上写清楚所收商品的识别码,以便证明该商品是在该网店购买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介绍 一、网购不满意如何维权 如果在网购过程中对商品不满意需要维权时,要做好取证工作,如果出现网购纠纷,消费者应立即向网购平台的客服申诉,并递交证据。同时可向该购物平台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递交证据。 二、七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暂行办法》明确七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三、合理的拆封、调试也可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该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为此,《暂行办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志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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