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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重点拆迁

2020-06-04 24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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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户合法住宅拆迁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到位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二、持有合法有效有证宅基,且在宅基证范围内无加建、抢建等违法行为的农户,以农户宅基地批准面积2倍视为应货币补偿面积,现有房屋建筑面积与应补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中砖混楼房的基础补偿标准进行奖补,奖补部分范围内的其他附属物不予清点补偿。宅基地批准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农户,经核实属于1户的,按照200平方米计算;属2户(或2户以上)的按照批准面积计算;宅基地批准面积小于134平方米且在本村仅有此一处宅基地的农户,按照134平方米计算。 三、农宅拆迁户采取住宅楼方式集中安置的,应享受的安置面积按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回购安置房价格按巩政〔2019〕10号文件中砖混楼房基础补偿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巩义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户住宅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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