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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认缴时间可否能够修改

2024-06-27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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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给钱额。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限定的各自所认缴的给钱额。股东以货币给钱的,应当将货币给钱足额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给钱的,应当依法解决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限定交纳给钱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给钱的股东承受违约职责。根据上述限定,除非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变换认缴时限,否则应当按期交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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