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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上诉辩护词

2024-06-07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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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才能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被确定为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即“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是一种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仅仅是主观上构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一节中明确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见,要推定受贿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必须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请托事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诸如泛泛地希望得到领导在各方面的关照,或者日后一般性的照顾等等,则不属于具体请托事项。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逢年过节期间,会有大量的送礼行为,送礼人大都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拍领导马屁,没有什么具体的请托事项。如果将这样的情形,一概地推定为受贿,则刑法的打击面势必过于扩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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