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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要向人民检察院写信说明情况的信应该怎么写?

2021-11-27 19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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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向人民检察院写信说明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一步,称呼,这个非常之重要,称呼是谁是你要把这个情况向谁说明; 2、第二步,就应该直奔整体,不能拖泥带水,把自己的情况全部讲清楚,最好有时间或者关键人物; 3、第三步,就是总结第二段正文的内类; 4、第四步,必须有的,比如“特此说明”这个最常用; 5、最后一步,自己的落款,一定要字迹清晰,下面还要注明时间。 公民在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或举报揭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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