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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哪些 名单

2023-05-24 8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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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下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单: 1、鸟类:白头鹰、黄鹂、黑鹳、丹顶鹤、绿头鸭、金雕、红隼、白鹤、白鹭、青头潜鸭、红嘴鸥、黑天鹅等; 2、兽类: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普通豹、金钱豹、金狮、黑麂、梅花鹿、穿山甲、林麝、大鲵、中华鲟、白鲟等; 3、爬行类:黄斑蝶龟、中华鳖、麝香蛇、绿海龟、棱皮龟、大头龟、毒蛇等; 4、鱼类:虎纹鲸、鲸鲨、大鲨鱼、鳐鱼、斑节鲈、鲤鱼、青鱼、鲫鱼、黑鱼、草鱼、罗非鱼、鳜鱼等; 5、昆虫类:稻虫、绿尺蛾、松毛虫、大斑蝶、斑蝥、天牛等。 二级保护动物立案标准: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以上仅为部分名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单还包括其他一些物种。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物种,不得非法捕猎、交易、运输、利用等行为,违法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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