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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阶段能成立正当防卫吗?

2020-11-27 8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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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除非这个犯罪的预备行为也具有侵害性和紧迫性,比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准备,此时的预备阶段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案例】被告人汪某A与汪某B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B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B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某A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某A。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某A家北门,汪某A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某A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某A家过道屋。汪某A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某A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汪某A的妻子电话报警。【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某A家过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汪某A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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