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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是否应在结算中约定逾期默认情形

2024-07-15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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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结算工作是整个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节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会通过拖延结算来达到压低结算价格、延迟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相对应的是,为规避这样的风险,前期合同沟通时承包人应争取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周期及逾期默认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约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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