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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酌情补偿原告15万元

2024-06-08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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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荔湾区法院经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当年就拆迁补偿款、改造奖励金、临时安置费等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关于被告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曾向原告表示可以认购源溪安置房的问题,双方就认购源溪安置房达成一致意见后,无就认购的具体内容另行订立合同,对于认购未能实现应如何承担责任既无作出约定,也无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双方约定的“认购证”属于单务合同,此单务合同行为不属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充内容,其履行状况不应当作为变更《拆迁补偿协议》的条件。因此原告以被告未能兑现源溪安置房认购权利而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房屋使用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荔湾区法院称,根据交易习惯,双方应就房屋买卖另行订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书面合同,原告取得“认购证”的行为属于双方商定购买合同前的先合同行为。被告因无法兴建新楼房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原告“认购权”无法实现,对此被告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鉴于被告在确认原告享有认购源溪安置房优惠权利后,确实发生了源溪安置房的用地因民意等原因未获准使用的客观事由,在双方无约定无房可购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下,应根据被告作为拆迁人并非为己方利益而无法兑现承诺的实际情况,决定由被告酌情补偿原告15万元。综上,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自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骆维文支付15万元,驳回骆维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由原告骆维文承担。原告骆维文方面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就此案拟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骆维文的代理律师在上诉状中表示,当地居委加盖公章的“认购证”足以证实双方回迁协议的成立并生效。另外认购回迁房的内容没直接写进《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所致。目前拆迁方无法提供源溪安置房供拆迁户认购,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悉,陈家祠绿化广场拆迁工程涉及回迁户共计51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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