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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2023-02-23 174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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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形有: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2、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5、证据不足。6、刑法不予追究。如追诉时效已过,不予再追究的;自诉案件,当事人撤诉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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