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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婚三年多了,请问离婚协议现在还可以更改吗?

2020-11-06 13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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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再更改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离婚登记完成后。 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 因此,若双方均已签订离婚协议,并顺利办理离婚登记,则该份协议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但若一方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种情况下,除非您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并非您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欺诈、胁迫情形,否则实践中很难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需要提醒您注意,新的司法解释有一个重大修改,即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中有一个“一年之内”的时间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条没有这个时间规定,此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三年的一般规定,即理解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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