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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依据有哪些?

2024-05-14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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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审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一)委托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二)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方案; (三)组织开展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的测绘调查核实工作; (四)认定被征迁人房屋的合法面积; (五)认定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数、户数; (六)落实征地拆迁全程审计及监督事项; (七)其他事务。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但是主要也是围绕着赣州的技术开发区,南康区,蓉江新区的这些地方改造的,这也说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区域政府自己来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当地的发改委,城乡规划部,工商、税务处等都要各司其职的,协同制定征地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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