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

2020-05-31 8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 1、在外国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等自愿解散的情况下; 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 2、在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 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应当由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