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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1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4-06-23 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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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责令排除隐患、督促落实整改等措施的;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未依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或参加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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