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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去商品怎么赔偿

2024-06-03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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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假如您不幸购买了质检不达标的食品(例如过时期限已逾的食物),抑或是在点取外卖或者光顾餐馆用餐过程中遭遇了食品安全问题,例如食品不洁、异味难闻,等等,那么您有权向相关商铺、卖家或者制造商索求相当于其所购产品价格的十倍或者直接损失数额的三倍作为赔偿; 若赔偿额尚未达到1000元,则应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1.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购物小票、发票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实物;倘若食品已经被食用完毕,且因此引发了腹泻或其他身体不适症状,还需提供由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应的医疗费用收据等; 2.索赔途径:首先尝试与商铺进行友好协商解决,若商铺仍坚持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建议您立即拨打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或者直接前往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现场投诉; 3.对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您同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提出赔偿请求。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考虑并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n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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