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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哪些?

2024-05-08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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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行为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②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人,因受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③内部行政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的决定,由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能通过申诉等行政程序获得救济,因此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④军事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认为,军事演习、训练等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被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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