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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宜昌电动车上牌对新规

2020-10-13 33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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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无论是现有还是以后购买的合标电动自行车,都必须在购买的30天内实名登记上牌,超期未申领号牌上路行驶的。 2.办牌后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3.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3年过渡期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截止。截止后仍上路行驶的,将依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处以500元罚款。 4.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首先要进行实名登记取得临时号牌,上路行驶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商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依照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三年;限期内驾驶人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限制退出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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