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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是否一定要本人到移交法院

2022-08-09 1,290人已浏览
  • 沈文英律师

    沈文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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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款不一定要本人到法院交。有代理人即可,被执行款可以与法院和当事债权人协商,也可以直接打入债权人账户。执行款是指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立案申请后,根据执行文件和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需交加执行申请人的款项。按照我国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款的交付,可分为两种情况: 1、直接将钱打给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执行人的账户,并由执行人完成执行终结手续; 2、打到法院的专门账户,通知执行人后再去领取。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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