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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非机动车要赔偿对方修车费吗

2024-04-22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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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员,所采取的理赔方式为彼此利用各自所投保的强制性交通安全保险进行相互补偿。在强制性交通安全保险无力完全弥补损失之时,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方需负担50%的责任,剩余50%则由致害方自行承担。若是其中一方为机动车而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受损方需将其损失的50%由对方做出相应的补偿,至于另外的50%则由该车主本身负责承担。若是双方都有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机动车方面的驾驶员,在处理事故之时先应用强制性交通安全保险对对方进行赔偿,然后再依照实际情况各自承担超出部分的50%。倘若彼此的财产损失各自或者其中某一辆车的损失超过了2000元的上限,那么在2000元以下的部分应通过强制性交通安全保险实行互碰自赔。双方需要各自带着各自车辆损失的责任证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若双方的财产损失各自或者其中某一辆车的损失超过了2000元,那么在2000元以下的损失将采取互碰自赔措施;而超过2000元的部分将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摊(主要责任人负担70%,次要责任人负担30%,同等责任则平摊)。超出的部分将通过商业险来支付赔款。当强制性交通安全保险能够满足本次事故理赔需求时,本次事故中的保险责任将自动失效。强制性交通安全保险的责任额度不会累积计算,只要在承保期间之内,任何一次涉及到第三方的事故均可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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