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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专利无效?

2024-06-11 2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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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9、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的要求。因为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所以,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时候不能超出原来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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