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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

2022-11-07 198人已浏览
  • 卫卓玥律师

    卫卓玥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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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协议,以是否有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不是办理公证。一般来说,离婚协议是不强制要求公证的。离婚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诉讼离婚,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离婚协议后,就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完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也就生效了,而且该份离婚协议会在民政局存档,具有一定公信力。因此,不需要再经过公证程序来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只是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双方之后如果发生离婚诉讼,这份协议也不能当然地成为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依据,但可能会成为法官的一种重要参考。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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