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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向单位借款属于什么行为?

2020-01-20 47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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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借款,单位就负有按约定将借款及时归还的责任,所得的借款应视为单位的公款,借款人将该款项用于自己使用属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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