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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院取保一年了还没结果怎么办

2024-04-28 4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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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需要实施取保候审的案件,一旦经过了长达一年的时间仍然未能完成案件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可能会导致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首先是在本案的审理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检察机关尚未对该案件作出起诉通知,同时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发现并无法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那么可以考虑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将案件资料返回给原立案机关,由其依据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后续处理;其次,若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依然未得到解决,而且检察机关已经为此事提出了诉讼请求,那么在原有的取保候审期限期满之后,原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被释放,取保候审也应当被解除或者变为其他强制措施。举例来说,如果需要转为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的话,就应当由原先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然后将更改后的强制措施通知到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机构,再由他们将保释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凡是涉及此类情况的,都必须深入考虑实际案例中的各种因素,及时地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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