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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成立累犯吗

2022-04-14 261人已浏览
  • 刘振海律师

    刘振海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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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成立累犯。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应当撤销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既然刑罚不再执行,就不应该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成,也不属于赦免范围,所以累犯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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