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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一般客体是什么

2024-05-28 1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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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已经成为一类全新的财产。据资料显示,我国经常玩网上游戏的用户有1000多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3300多万,网络游戏目前已经达到每年98.4亿元的市场规模。但与此同时,网络窃取案件也同步增加,网络财产纠纷开始上升,而这些投诉大都以无法律依据而未被受理,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是附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产,这些财产完全是虚拟的,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如今,网络已经完全融入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由此产生的数据则普遍被认为是有经济价值的。而且,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况且,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虚拟财产附有价值;另一方面,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在我国不断发生。调查显示,61%的网络玩家曾被偷过,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工具盗取其他玩家的网络财产。针对“网络财产”盗窃案的不断发生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加大,公安部2002年9月以《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请示的答复〉》指出:“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但由于我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因此尽管公安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处理规则的确立仍举步维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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