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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征收期间户口死亡能找到赔偿吗

2021-02-25 13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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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期间死亡的,家庭继续享受征收补偿,个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无法享受。征地补偿款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作的补偿,其分配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补偿,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发放,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无法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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