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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孩子送人是否会构成遗弃罪

2020-05-12 15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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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把孩子送人,不一定构成遗弃罪。 一、如果确实是家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可以把孩子送给他人收养,但要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如果生父母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私自送养子女并收取少量“营养费”、“哺乳费”等,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能涉嫌遗弃罪。 二、如果是为了获取钱财,出卖亲生子女的,则涉嫌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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