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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联系人和担保人,都是他们的专用联系人吗?

2021-03-27 27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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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是一回事。担保人是指办信用卡提供担保责任的人,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贷款的责任。如果贷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会收房、拍卖收回全部贷款及利息。如果房产严重贬值无法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担保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连带责任,当然承担后,可以向贷款人主张权利。联系人只是提供和贷款人之间的联系,比如,贷款人不能及时还上贷款,而银行又联系不上贷款人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会将起诉书送达联系人手里,从法律意义上,也视为送达到了贷款人手里。联系人不需负担保责任联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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